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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土地供应保障措施落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珠海拟出台实施意见


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完善园区配套

优化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

为加快推动土地供应保障措施落地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珠海拟出台实施意见

快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创新自然资源要素配置加快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土地供应保障措施落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工作实际,近日,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的

具体措施都有哪些?

一起来看看


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差别化供地

◆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定级,对于产业带动能力强、土地利用率高、税收高于平均水平、能耗低、环保评价优的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可提高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采取公开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承租方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按约定转租和抵押。转租对象必须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及项目建设发展相关监管要求。


◆对产业潜力较大的项目,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1)先租后让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2+3+N”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土地受让方应在每个阶段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让方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出让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工作。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让方可凭借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租让结合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支持企业联合竞买

支持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竞买一宗产业用地,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率。


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公告、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联合体各成员并列作为土地受让方,共同办理各项用地手续,共同承担所受让土地的各项责任。



联合体竞得用地后,联合体各成员需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在《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应明确具体用地的产权分配比例、楼层分配等产权分割界限约定


联合体各成员按照《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约定的产权分割界限,对除公共和附属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进行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不得再分割登记公共设施(架空层、垃圾房、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等)按法律规定由联合体共有共用不发证附属配套设施(办公、宿舍、食堂等)由联合体按份共有并登记发证,不得分割登记



规范价格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将依法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租赁)底价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选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市场价格的3%确定,租金按年支付。



完善土地续期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协调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和项目监管要求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出让(租赁)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且用地总年限不得超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如续期前使用年限已达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按届时国家关于土地续期的有关政策执行。



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基础上重新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未提出续期使用申请,或经评价后认定不再予以续期以及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的,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土地。




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优化园区配套环境


支持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


标准厂房及配套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用地可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采取此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珠海市当年度计划供应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土地供应结果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在标准厂房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主导产业方向,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标准厂房建筑形态应符合工业项目的层高、载荷、安全、消防、单套最小建筑面积等要求,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具体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厂房建设标准执行。



实施1.5级开发促园区配套完善

土地1.5级开发是指为盘活政府预控的储备建设用地,加快战略地区的土地预热,解决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的矛盾,政府将基础设施完备、土地出让较慢、潜在价值较高的地块,短期租赁给承租人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待片区预热、发展条件成熟后,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合理弹性安排工业园区发展拟使用土地的建设时序及使用功能,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建设用地,引入实施1.5级开发模式,为园区提供短期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善园区配套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土地1.5级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鼓励发展能加快高端产业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相关配套服务项目。项目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影响所在地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1.5级开发项目需补充编制土地1.5级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依据1.5级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同时为降低对土地二级开发的影响,控制拆迁成本,建筑形式鼓励采用模块化、装配式等建筑模式,原则上不得修建地下室


1.5级开发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地,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可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1.5级开发项目土地租赁底价不得低于经容积率、使用年期修正后相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70%


1.5级开发项目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在租赁期内可向第三方出租但不得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抵押或其他处置。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承租人须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移交。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需要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期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承租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评估补偿。



鼓励村集体各类建设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及园区商业、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工业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使用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出租方式供应的,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公示期间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用地单位的,转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受让方和承租方可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工业物业涉及分割转让、抵押的,可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但不得预售。



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但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分割转让,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工业用地配套性质不变,不再增收地价。对无法在工业项目用地内配套的,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提高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分割转让。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持工业用地配套性质不变,其中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免收地价;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工业用途及土地面积收取地价。


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探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目前,《征求意见稿》

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年12月18日


市民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阅文件全文、提交意见建议。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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